2005年3月17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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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喝了奶粉营养不良 被告:奶粉惹祸请拿证据
法院:缺陷产品致人损害举证责任倒置
奚彬

  据新华社 经销商出售的奶粉导致婴儿营养不良、发育迟缓,但“服用奶粉”;与“损害结果”之间确切的因果关系却很难证明。婴儿的人身损害能否得到赔偿呢?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近日的一个判决说明,缺陷产品有造成这种损害的可能,即可以推定因果关系可以成立。
  “小毛丫”2003年10月出生。其父母从姜某承包经营的一家食品门市部购买了奶粉喂养孩子。不料,孩子食用后竟然出现了浮肿、颈软、抽风、昏厥等症状。经医院检查诊断为低钙抽搐、发育迟缓、蛋白质、热能营养不良。
  小毛丫父母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后,当地卫生局对该事件进行调查,发现姜某销售的奶粉蛋白质含量为2.65%,而婴儿配方奶粉的蛋白质含量国家标准为18%。
  小毛丫的父母将姜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姜某辩称,小毛丫父母提供的证据材料,只能证明小毛丫曾经食用过他出售的奶粉,却无法证明其营养不良、发育迟缓系食用这种奶粉所致。因而他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赣榆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一般情况下,在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向销售者或生产者索赔时,受害人应当就其所受损害与使用缺陷产品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对于一些科技含量较高、制作工艺特殊和复杂的工业产品,以及因果关系特别复杂的其他产品,因为证明因果关系困难,因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受害人只要证明使用了这种产品后即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且这种缺陷产品有造成这种损害的可能,即可以推定因果关系成立。如果被告否认,则应承担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举证责任。
  姜某销售的奶粉蛋白质含量严重低于国家标准,可以导致食用者营养不良。小毛丫的父母无法证明孩子食用奶粉与损害结果间存在确切的因果关系,但根据上述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姜某无法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情况下,应推定姜某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奶粉,是导致小毛丫出现营养不良等症状的原因,姜某应对小毛丫身体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小毛丫及其父母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系因小毛丫病情而发生,应予支持。后续治疗费因尚未实际发生,本案不予处理,日后如实际发生可另行主张。小毛丫的父母因孩子的病情遭受精神伤害,故对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应酌情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姜某赔偿小毛丫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800多元。(奚彬)